基金销售新规剑指"重规模"乱象,投资者盈亏成核心考核指标
近日,监管部门下发《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剑指基金销售市场长期存在的"重规模"乱象,要求将投资者盈亏情况纳入销售业务绩效考核核心指标,标志着基金销售行业进入"以投资者利益为中心"的新发展阶段。
"重规模"乱象亟待规范
长期以来,基金销售市场存在"重规模、轻投资者体验"的突出问题。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将销售收入和销售规模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导致销售行为过度追求短期规模增长,忽视了投资者的实际利益和长期体验。这种"重规模"的销售导向,不仅容易引发误导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也与基金行业长期健康发展的目标背道而驰。
"基金销售的根本目的不是追求规模增长,而是为投资者提供专业、合规、适合的资产配置服务。"某头部基金销售机构负责人表示,"当前市场环境下,亟需通过制度规范引导行业回归本源。"
新规核心:投资者盈亏成核心指标
《意见稿》的核心内容在于明确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绩效考核指标中,应当加大权益类基金保有规模、投资者盈亏情况的考核权重,不得将销售收入和销售规模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具体来看,销售业务开展情况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新发基金开放申购后保有规模及占比、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模、逆向销售情况等;投资者盈亏情况考核指标应当包括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盈利投资者占比、投资者持有期限等。考核时间上,销售业务开展情况考核指标最短时间区间不得少于一年期,投资者盈亏情况考核指标应当以三年以上中长期为主。
"这一规定从根本上扭转了销售机构的激励机制,将促使销售机构从'卖产品'转向'做服务',真正站在投资者角度思考问题。"一位基金行业资深分析师指出。
宣传规范:杜绝误导性营销
《意见稿》对基金销售的宣传推介行为提出了严格要求,旨在杜绝误导性营销。要求基金业绩任意展示期间均应当超过六个月,不得对一年期以下的业绩进行年化展示;不得使用"正收益"或"正收益概率"等可能导致投资者忽略风险的宣传用语;基金业绩排名应当引用基金评价机构三年期以上的公开数据。
同时,《意见稿》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在宣传推介过程中,不得以明示暗示或任何方式承诺未来收益,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过往业绩不等于未来收益。
"宣传规范的强化,有助于引导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观念,避免被不实宣传误导。"某公募基金公司市场部负责人表示。
直播业务:强化风控管理
随着直播营销在基金销售中的应用日益广泛,《意见稿》对直播业务提出了专门要求。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开展直播业务时,应当合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保证合规管理和风控能力与直播业务相匹配。直播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执业,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不得对基金相关内容进行介绍、解答提问或评论。
此外,《意见稿》还要求对直播脚本进行合规审核,事前列明直播内容中可能涉及的关键、敏感问题清单,拟定备答口径并履行相关审核流程,确保直播全程合规可控。
行业转型:从"规模导向"到"投资者利益导向"
《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基金销售行业将从"规模导向"向"投资者利益导向"发生根本性转变。基金销售机构需要重新审视自身业务模式,建立与投资者利益相一致的激励机制,从"卖产品"向"做服务"转型。
"基金销售机构需要从单纯追求规模增长,转向为投资者提供长期、专业的资产配置服务。"某头部券商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表示,"这将促使销售机构更加注重投研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
投资者保护:长期价值的实现
《意见稿》的出台,将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长期健康发展。通过将投资者盈亏情况纳入核心考核指标,销售机构将更加关注投资者的长期投资体验和实际收益,从而推动行业从"规模竞争"向"质量竞争"转变。
"投资者是基金行业的根基,只有真正保护好投资者利益,行业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一位资深基金行业观察人士表示,"新规的出台,将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未来展望:行业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随着《意见稿》的正式实施,基金销售行业将迎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行业将更加注重投资者体验,销售行为更加规范,投资者权益得到更好保障。同时,这也对基金销售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只有真正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机构,才能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意见稿》的出台,是基金销售行业迈向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步。"某基金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我们将继续完善相关制度,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投资者提供更加优质、专业的服务。"
结语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基金销售行业将进入"以投资者最佳利益"为核心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通过将投资者盈亏情况作为核心考核指标,规范销售行为,基金销售行业将真正回归服务投资者的本质,为投资者创造长期稳健的投资回报,推动基金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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