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调研报告: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迈出关键一步
"犯罪记录封存是促进犯罪人员重新融入社会的重要制度。"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第六调研组在《中国应用法学》发表《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调研报告》(下称《报告》),标志着我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从"未成年人保护"向"成年人适用"迈出关键一步。
从未成年人到成年人:制度适用范围的拓展
现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仅适用于未成年人,如何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成年人,是当前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报告》指出,"尽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已经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了规定,该制度也取得了一定实践成果,但如何将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范围从未成年人扩大到成年人,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探索。"
《报告》明确指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促进犯罪人员重新融入社会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减少社会对立,促进社会和谐。"
科学界定"轻微犯罪"标准
如何界定"轻微犯罪"是制度落地的关键问题。《报告》指出,"各界普遍认同以刑罚轻重作为界定'轻微犯罪'的基础标准,但就采用宣告刑还是法定刑,分界点如何选取,是否区分故意、过失犯罪等问题,还存在较大认识分歧。"
《报告》建议将'轻微犯罪'界定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这一界定标准,2024年广西、甘肃以及全国可被封存犯罪记录的罪犯占比均超60%。
《报告》还强调,"轻微犯罪不应简单等同于'轻罪+微罪',而应限定为'轻罪'中主客观方面危害性最小的一部分"。同时,"一些犯罪虽具有刑期短的形式特征,但实质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具有封存的合理性,应作出限制性规定。"
严格限定适用范围,排除高危罪名
《报告》明确指出,"普遍认为应将一些特定罪名排除在犯罪记录封存之外,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侵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职务犯罪等。"
关于罪犯范围,《报告》指出,"各界则普遍认为应限定于初犯,排除累犯和再犯"。调研组认为,"封存犯罪记录不能完全切断前科与后续犯罪的关联,要防止犯罪人利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逃避法律制裁,背离制度初衷。"
封存程序:从"主动申请"到"自动封存"的转变
《报告》对封存程序的启动方式提出了明确建议。"调研中各方面还存在不同认识,主要争议在于是否有必要设置一定条件和考察期,只有在考察期内满足规定条件的,才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启动犯罪记录封存程序。"
《报告》倾向于采取'自动封存'模式,只要符合轻微犯罪记录封存条件,即推定行为人已改过自新,建议以刑事程序终结为节点,由有关国家机关依职权自动启动封存程序。"
关于启动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文书问题,《报告》建议采用专门的通知书形式更为妥当,建议以通知书形式告知有关各方。
试点先行,系统推进制度建设
为推动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报告》建议推动开展试点探索,"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中央政法单位,联合开展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试点工作;在先行先试的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推动立法完善。"
《报告》还建议,"试点罪名可以优先考虑案件量大、社会影响面广的个罪先行试点,如危险驾驶罪。也可以在较轻刑罚范围内先行试点,比如针对被判处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轻微刑罚案件(约占比15.61%),此类案件数量可控,社会危害性低,具备试点基础。"
从业限制:制度衔接的关键环节
《报告》指出,"截至2021年,涉及犯罪人本人附随后果的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共计418项,其中法律52项、行政法规10项、司法解释52项、部门规章258项、党内法规制度15项、团体规定15项、行业规定16项。"
"部分规范性条款甚至突破上位法规定,设置不当的从业限制条件,未严格考量犯罪性质与从业限制之间的必要关联性,存在'一刀切'现象,这与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价值目标存在冲突。"
《报告》建议,"需要系统梳理从业限制性法律法规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并做好修订清理工作,确保从业限制都有明确的国家规定。同时,对《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前科报告制度作必要修改,增设'犯罪记录封存与从业限制衔接'专项条款。"
结语:制度完善助力社会和谐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是司法制度人性化、科学化的体现,也是促进犯罪人员重新融入社会的重要举措。"
从"未成年人保护"到"成年人适用",从"被动封存"到"主动融入","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将有效减少社会对立,促进社会和谐,为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和法治建设注入新动力。"
随着《报告》建议的逐步落实,"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将从'试点探索'走向'全面实施',从'制度设计'走向'实践落地',为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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