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执行。

政策延续背景

该政策是既有政策到期后延续。200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首次对上述三个行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此后政策多次调整并延续,上一次延续是2020年底,该政策到2025年底到期废止。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葛玉御表示,"上述政策延续多年,是既有政策到期后延续。"一位化妆品直销企业税务总监也表示,"我们公司广告宣传费少,因此对我们来说并没有影响。"

行业影响

化妆、医药和饮料三个行业这一30%扣除比例,明显高于其他行业的15%扣除比例。这一政策延续将为相关企业短期吃下"定心丸",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重申事项

《公告》再次重申,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结语

此次政策延续,体现了国家对化妆品、医药和饮料制造业的持续支持,有助于缓解这些行业当期现金流压力,鼓励加大广告宣传投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在"十四五"收官之际,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将为相关企业注入信心,助力其在新发展阶段实现更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