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2日,深圳破产法庭与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联合印发《关于健全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破产费用保障机制的工作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规定每案预付费用不低于1.5万元,夫妻合并重整案件不低于2万元,未按规定预付费用可导致程序终结。这一《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深圳在个人破产制度建设上迈出关键一步,有效解决了"无产可破"案件中管理人履职困境,为全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深圳方案"。

"无产可破"困境:管理人履职面临长期无酬窘境

随着个人破产试点的推进,"无产可破"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在实践中,破产管理人常需要事先付出劳动、垫付相关费用,若费用保障机制缺失,可能面临"长期无酬"的窘境。这种情况将影响破产管理人的积极性,使得破产程序无法继续推进。

"破产案件通常具有周期长、程序环节多的特点,管理人往往需要先垫付相关破产费用和其他费用,在各个环节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史小杰表示,"因此,管理人在较长的审理周期内不得不面对只有付出而暂无回报的困境。"

深圳创新:预付机制与报酬制度双管齐下

深圳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规定了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费用保障机制,通过预付与分期支付管理人报酬相结合的方式,有效缓解了管理人"长期无酬"的压力。

《意见》明确,个人破产重整系以债务人财产清偿债务的程序,不属于"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应由管理人提供破产事务公益服务"的情形。在案件裁定受理后,管理人可以通知债务人或推荐人预付破产费用,债务人需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向管理人账户内足额支付。

同时,《意见》参考了今年3月发布的《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报酬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报酬办法》)。《报酬办法》对进入考察期的清算案件、破产宣告前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案件、驳回破产申请的案件等情形的报酬均进行了明文规定。管理人报酬以每宗三万元为基准,夫妻合并破产案件在基准上增加一万元,在不同情形下调整为75%或50%。

数据支撑:试点成效显著,制度设计科学合理

深圳自2021年3月实施我国境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个人破产条例》)以来,个人破产试点推进至第五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逐步增加。12月26日,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显示,共有2266个个人破产公开案件、1989份法院公开文书、1214份管理人出具的公告挂网。

据深圳市破产管理署数据,申请个人破产的债务人大部分年龄位于31岁至45岁之间,债务规模为200万元以下的占据了主体,普遍具有相对稳定的职业,但月收入难以支撑清偿债务需要。这表明"无产可破"案件的数量很可能不断攀升,建立有效的费用保障机制显得尤为迫切。

制度创新:从"公益服务"到"市场化运作"的转变

《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深圳个人破产制度从"公益服务"向"市场化运作"的转变。过去,管理人常被视为提供公益服务的角色,缺乏合理的报酬机制。而《意见》明确管理人是破产案件相关事务的具体执行者和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按照国际惯例和《个人破产条例》,管理人执行法定职务,有权获取报酬。

"管理人报酬的合理确定,是保障管理人履职积极性的关键。"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制度设计既符合国际惯例,也充分考虑了深圳的实际情况,为管理人履职提供了制度保障。"

全国示范:为个人破产制度完善提供"深圳经验"

深圳作为全国首个个人破产试点城市,其创新举措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随着全国范围内个人破产制度的逐步推广,深圳的费用保障机制将为其他地区提供有益借鉴。

"深圳的创新实践,不仅解决了本地管理人的履职困境,也为全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教授表示,"这一机制的建立,将有效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落地实施。"

结语:制度创新助力"诚实而不幸"者重获新生

"无产可破"管理人履职困境的破解,是深圳个人破产试点走向成熟的标志。通过建立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费用保障机制,深圳不仅保障了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更彰显了"诚实而不幸"债务人获得重生的法治温度。

随着《意见》的实施,深圳个人破产制度将更加完善,为更多"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重生机会,也为全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完善提供"深圳经验"。在"十五五"规划的引领下,深圳将继续深化个人破产制度改革,为全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