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7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30日。这一重要修订标志着我国银行业监管体系迈入新阶段,通过监管链条延伸、风险处置工具箱丰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强化等多维度创新,为银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监管范围全面覆盖,新型机构纳入监管体系

与现行银监法相比,修订草案进一步更新并细化了监管范围,将金融控股公司、理财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新型机构明确纳入监管范围。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曾刚指出,修订草案清晰列举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实谱系,使法律适用对象与当前持牌体系更加一致,为监管资源配置与检查边界提供更明确的法律坐标。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不仅将新型机构纳入监管,还把过去容易成为风险源头、却在法律层面约束不够的主体——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银行业第三方机构——纳入监管视野。修订草案新增了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银行业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授权,明确了这些第三方机构的勤勉尽责义务,并保留监管部门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暂停、终止接受违反勤勉义务的第三方机构服务的权力,从而压实"看门人"责任。

穿透式监管升级,"关键人"监管成重点

加强穿透式监管是本次修订草案的亮点之一。修订草案将监管对象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至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穿透式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延伸监管链条。

具体来看,修订草案明确了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准入标准,强化穿透审查。新增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文件报送、股权披露相关要求,增加自有资金出资等义务规定,严厉打击违规关联交易、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曾刚表示,修订草案把股东监管做成"制度化、工具化、可执行化"的闭环,总体思路可概括为:穿透、义务、强制。所谓"义务"即将治理要求上升为法律责任,明确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遵守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则,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控制地位损害银行、存款人及其他客户权益。

风险处置工具箱丰富,处置机制更前瞻性

为切实填补银行业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立法空白,修订草案深入总结近年来银行业风险处置工作实践,建立健全早期纠正硬约束机制,授权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隐患采取早期纠正措施。

修订草案完善风险处置框架,就促成重组、整顿、接管、撤销等风险处置方式作出系统性安排,明确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机构风险状况、金融市场环境灵活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同时,修订草案增加了"限制或者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责令转让资产、业务"、"责令主要股东按照规定限期补充资本"等措施,使风险处置更具操作性,同时也进一步丰富了日常监管和强制措施工具箱。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金融安全研究中心主任周道许认为,修订草案在风险处置环节,一方面增加了整顿机制,明确监管机构可以派出工作组对金融机构重要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管控;另一方面,完善了接管制度,分别对接管程序启动、接管组职责、接管措施、行业保障基金参与等事项进行了规定,使风险处置工作更具前瞻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强化,违法成本显著提高

修订草案新增专门条款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即金融监管总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依法设立银行业消费纠纷调解组织,为消费者保护工作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修订草案还进一步细化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保护义务,详细列举机构和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的"负面清单",包括不得开展虚假宣传,不得通过违规收费、截留资金等方式,侵犯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等。

此外,修订草案还进一步加大了监管力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衔接新《行政处罚法》,明确"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并处的原则。对违法本法的行为,罚款数额上限和倍数处罚普遍大幅提高,执法依据更明确、追责也更有刚性。

结语

银监法修订草案的公开征求意见,是银行业监管法治化、现代化的重要一步。通过扩大监管范围、加强穿透式监管、丰富风险处置工具箱、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修订草案将有效消除监管空白、弥补监管短板、明确监管授权,切实提高监管的前瞻性、精准性、有效性和协同性。

在"十四五"收官之年,这一修订草案的推进为"十五五"规划开局奠定了坚实基础。随着修订草案的实施,我国银行业监管将更加科学、精准、高效,为金融安全稳定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助力我国从"金融大国"向"金融强国"迈进。